一則訴訟引發的思考
今年8月,受本公司年報客戶A公司(一家服裝生產企業)的邀請,我參加了一場訴訟。
訴訟中的原告是A公司的長期輔料供應商B公司,訴訟的標的追索拖欠的貨款。
通過與A公司的代理律師及財務人員的溝通,我們了解到B公司很早就是A公司的供應商。至2011年,A公司內部采購系統調整,將B公司請出了供應商的名單。2012年初,B公司遂將A公司告上法庭,索賠20萬元貨款。但隨著法院的一次次開庭執證,雙方的證據陸續提供,B公司的訴訟標的上升至60萬元。
B公司送貨時,均有送貨單且有A公司人員的簽收,而A公司在驗完貨物將不合格品退回時沒有可做證據的證明。
在實際的操作中,A公司退貨的通知是通過采購人員用電話或者e-mill來告知對方,B公司在運回不合格品時,無A公司出具的讓B公司確認的退貨單。月末A公司采購人員與B公司對賬后確認開票數量金額,B公司開票給A公司,A公司根據發票付款。上述對賬程序也是通過電話及e-mill聯系并確認。2011年,湊巧的是A公司負責該采購業務的采購員離職,將所有相關資料包括紙質的和電子的全部銷毀。
A公司在法庭上提供不出任何的退貨證明。如此情況下B公司將原先的訴訟標的從20萬提升至60萬。法庭上,A公司律師辯稱A公司內部管理存在缺陷,但不存在故意少計B公司貨款的動機,希望能通過司法審計來求證B公司會計賬務上確認的貨款,但法官認為這是一樁簡單的貨款糾紛,原告方有送貨單而且得到A公司的確認,而A公司辯稱的退貨事實,沒有任何的證據,故不予采納。
質證結束后,法官提醒,五天內可以繼續提供證據,過時不候。初定下月初開庭判決。
我參加完庭審后,心里不是滋味。憑我對這個審計客戶的了解,A公司不可能少計B公司的貨款。這幾年,A公司從一家小企業一步步走過來,前年在得到基金投資后快速成長。由于成長過于迅速,各方面管理制度還未跟上。隨著規模的擴大,老板已經脫離了實際經營,公司內部人控制現象突出,時不時的出現狀況。
通過這個案子,我們發現A公司在內部控制方面存在的問題:
1.治理層和管理層未從思想上重視建立和實施有效的企業內部控制的重要性,認為內部控制可有可無,而不是認為內部控制關乎企業的盛衰、榮辱,生死存亡。
2.在內部控制活動中,細節決定成敗。a.退貨環節在采購循環中是一個不起眼的控制點,很多企業甚至在采購業務控制中不涉及退貨環節,有的雖然設置了相關的制度,但在實際執行中,往往疏忽這個環節,而恰恰一張不起眼的退貨單導致公司損失慘重。b.對供應商的選擇應該有篩選機制。本案例中的供應商在訴訟進行了幾個月后在法官要求B公司代理律師介紹公司的規模,員工人數,財務人員,代理律師陳述只有兩名員工,其中一位出納兼會計。B公司提供的賬本也是本市中小學生常用的練習本,記錄從何時何地采購又何時何地發貨,零零碎碎的幾本本子。而A公司的代理律師及公司人員這時才知道B公司只是一個皮包公司,而他們一直認為對方是一家頗具實力的生產企業。由此可見,對供應商的選擇A公司缺乏完善的篩選機制。c.人事更迭,人力資源管理在現實操作中完全失控。在A公司本次訴訟中涉及到采購員甲是一個最基層的采購員,在離職時卻把所有與之相關的文件銷毀,說明了其職業操守的缺失,公司在用人問題上存在缺陷。本案發生時間與甲的離職時間相吻合,不排除內部人員與外部人員的串通。
3.在信息與溝通方面,A公司存在信息收集與傳遞遲緩。正常的信息處理程序被經驗和僥幸心理主導。A公司在收到B公司貨物并檢驗后對不合格品作退貨處理時,其倉庫部門、采購部門等都未在企業ARP系統中反映,更談不上共享其信息,財務部門僅根據ARP中的入庫信息入賬付款,而對賬往往交付給采購部門,導致財務信息的不真實。
4.在內部監督方面,A公司快速發展,內部監督機制完全缺乏,無內審,日常監督和專項監督無人重視,往往出了事,請律師,請外審,忽視日常監督。
以上是我們通過案例分析,發現A公司在內部控制方面存在的問題。然而,我們作為A公司的長期外部審計機構,也應該有所反思。
我們在審計一個客戶之前,往往不對客戶進行了解、風險的評估。匆匆進場,低頭做審計工作底稿、抽查憑證,自顧自的忙個不停。我們有沒有想過我們的這個審計客戶,它所面臨的外部環境怎樣,和去年有何不同?它的治理層和管理層有人事變動否?今年的銷售、采購政策有無變化?經營有困難否?有無重大錯報風險?而接下來,它的內部控制制度是否建立?是否有效執行?內部控制的關鍵點在哪里?如何測試?重大錯報的風險在那些項目?如何避免錯報風險。
以上是本次庭審帶給我的思考,僅供同仁們參考,請提寶貴意見。
??????????????????????? ????????????????????????????????????????陸鳳
2013/1/11